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利用職務涉嫌貪瀆案,台北地方法院30下午宣判,以林益世貪污不成立,改用刑法利用職務恐及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將林益世處7年4個月有期徒刑。
主要理由是立法委員沒有實質影響力,其實我以為立法委員沒有實質影響力,還真有點道理,真正的職權是在行政官員的手上,如果行政官員都是剛正不阿,依法辦事。立法委員關說可以不理他,那麼他真的沒影響力。
問題是林益世確實有實際取得六千三百萬的貪款,看來是我錯了,錯的是我們沒有正直的官員?還是身為立院黨團幹事長的林益世並非一般委員?
利用職權恐嚇取財不是貪污,這也讓我很難以理解,那應該叫什麼?是因恐嚇使人心生畏懼,取得款項。因恐嚇使人心生畏懼,交出符合他滿意的款項,那是強盜嗎?馬政府執政怎麼連法院的判決,都變成那麼複雜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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